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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迪利治疗非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的有效性与安全性

信迪利单抗或安慰剂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治疗非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Ⅲ期研究

患者权益

成功参与本研究后,参与患者可以获得以下权益
免费
研究药物
免费
研究相关检查
免费
专家定期检测

基本信息

性别
男女不限
年龄
18-75
适应症
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药物名称 信迪利单抗

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根据RECIST 1.1比较信迪利单抗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药物与安慰剂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药物一线治疗晚期或复发性非鳞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无进展生存期(PFS)。次要目的为比较两组受试者的总生存期、客观缓解率等;探索使用免疫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对信迪利单抗组受试者进行疗效评估等

入选标准

1.在任何试验相关流程实施之前,签署书面知情同意;

2.年龄≥18岁且≤75岁;

3.预期寿命超过3个月;

4.研究者根据RECIST 1.1标准证实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

5.根据国际肺癌研究协会和美国癌症分类联合委员会第8版肺癌TNM分期,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手术治疗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放化疗的局部晚期(ⅢB/ⅢC期)、转移性或复发性(IV期)非鳞 NSCLC的患者;

6.经组织学标本证实的不适用于EGFR或ALK靶向治疗的患者(具有无肿瘤EGFR敏感性突变且无ALK基因重排的书面证据)

7.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

8.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疾病的任何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允许患者既往接受过辅助化疗,但疾病复发与完成化疗末次给药必须间隔至少6个月;

9.造血功能良好,其定义为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 /L,血小板计数≥100 ×109 /L,血红蛋白≥90g/L [7日内无输血或无促红细胞生成素(EPO)依赖性];

10.肝功能良好,定义为总胆红素水平≤1.5倍正常上限(ULN);不存在肝转移的患者,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水平≤2.5倍ULN,对于有记录到的肝脏转移的患者,AST和ALT水平≤5倍ULN;

11.肾功能良好,定义为血清肌酐≤1.5倍ULN或计算得出的肌酐清除率≥ 6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尿常规检查尿蛋白少于2+,或24小时尿蛋白定量<1g;

12.凝血功能良好,定义为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倍ULN;若受试者正接受抗凝治疗,只要PT在抗凝药物拟定的使用范围内即可;

13.对于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应在接受首次研究药物给药(第1周期,第1天)之前的3天内呈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如果尿液妊娠试验结果无法确认为阴性,则要求进行血液妊娠试验。

14.如果存在受孕的风险,男性和女性患者需采用高效避孕(即每年失败率低于1%的方法),并持续至停止试验治疗后至少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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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1.组织学鳞状细胞为主的NSCLC;混合细胞型必须以腺癌细胞为主;若存在小细胞型,则该受试者不可入组;

2.当前正在参与干预性临床研究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研究药物或使用过研究器械治疗;

3.既往接受过下列疗法:抗PD-1、抗PD-L1或抗PD-L2药物或者针对另一种刺激或协同抑制T细胞受体(例如,CTLA-4、OX-40、CD137)的药物;

4.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肺癌适应症的中成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除外为控制胸水局部使用)系统性全身治疗,或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

5.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30Gy的肺部放射治疗;

6.首次给药前7天内完成过姑息性放射治疗;

7.存在临床活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

8.接受过实体脏器或血液系统移植;

9.存在临床上不可控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

10.已知对信迪利单抗、培美曲塞、顺铂、卡铂其活性成分和或任何辅料有的重度过敏反应(≥3级);

11.首次给药前2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12.诊断为免疫缺陷或研究首次给药前7天内正在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疗法。

13.在开始治疗前,尚未从任何干预措施引起的毒性和/或并发症中充分恢复(即,≤1级或达到基线,不包括乏力或脱发);

14.在首次给药前5年内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例外情况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

15.有症状的中枢神经转移。对于无症状脑转移或经过脑转移病灶治疗后症状稳定的患者,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参与本项研究: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的病灶;无中脑、脑桥、小脑、延髓或脊髓转移;保持临床稳定状态至少2周;首剂研究药物前3天停止激素治疗;

16.首次给药前1年内存在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存在间质性肺疾病;

17.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8.不能或不愿接受叶酸或维生素B12补充的受试者;

19.已知存在可能对遵从试验要求产生影响的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情况;

20.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即HIV 1/2抗体阳性)。

21.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注:符合下列标准的乙肝受试者也符合入选条件:首次给药前HBV病毒载量必须<1000拷贝/ml(200 IU/ml),受试者应在整个研究化疗药物治疗期间接受抗HBV治疗避免病毒再激活。对于抗HBc(+)、HBsAg(-)、抗HBs(-)和HBV病毒载量(-)的受试者,不需要接受预防性抗HBV治疗,但是需要密切监测病毒再激活;

22.活动性的HCV感染受试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23.首次给药之前(第1周期,第1天)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注:允许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受针对季节性流感的注射用灭活病毒疫苗;但是不允许接受鼻内用药的减毒活流感疫苗;

24.有可能干扰试验结果、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病史或疾病证据、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值异常,或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入组的情况;

25.母乳喂养的哺乳期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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