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生育有哪些注意事项?

隔壁王学长Lv.3
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患者在考虑结婚时,最佳时机通常是在病情稳定并且没有内脏器官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对于已经怀孕或病情处于活动期的狼疮患者,需要严格采取避孕措施。避孕方法可选择不含雌激素或含雌孕激素混合制剂的避孕药,但更推荐使用仅含孕激素的避孕药,因为这种避孕药很少导致病情复发,尽管它有可能引起一些与药物相关的并发症。此外,宫内节育环也不应用于狼疮患者,以避免宫内感染。

以下情况下的狼疮患者不适宜怀孕:

1. 在发病的头2年
2. 病情尚未得到控制,仍在使用大量激素治疗时
3. 重要内脏器官受到累及
4. 活动性肾病或血肌酐超过2mg/ml(176.8umol/L)

而适合怀孕的狼疮患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没有重要内脏器官受累
2. 病情处于缓解稳定状态已经超过1年
3. 强的松维持剂量小于10mg/日
4. 至少已经停止使用免疫抑制剂6个月

在考虑怀孕之前,狼疮患者需要:

1. 到妇产科进行咨询,进行相关的检查,如抗弓形体抗体等;
2. 到风湿科就诊,并且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因为约10-50%的患者在妊娠中或产后数月内病情可能会复发。此外,狼疮还可能导致流产、早产、死胎或胎儿宫内发育迟缓等情况的出现;

怀孕后,狼疮患者需要:

1. 定期到产科和风湿科进行随访和诊治,严密监测狼疮是否处于活动状态;
2. 在怀孕的头3月和后3月是重点观察期,可能会根据病情需要调整激素剂量;
3. 在稳定期的狼疮患者,激素剂量一般不作调整;
4. 在怀孕期间使用药物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只有当药物的益处明确超过对胎儿的潜在危险时才可以使用;尽量避免在怀孕前3月使用任何药物;使用最小有效剂量和最短时间;尽量使用已在妊娠期间广泛使用并具有良好安全性的药物;避免使用分子量小于1500的药物,因为它们可能对胎儿造成影响;同时使用多种药物时需要谨慎考虑;
5. 在怀孕期间需要避免使用地塞米松和倍他米松,因为它们可能对胎儿的生长发育产生影响;可选择使用强的松或甲基强的松龙或琥珀酸氢化考的松(强的松剂量通常小于7.5mg/d),因为这些药物对胎儿没有明显影响;
6. 在怀孕期间需要停用所有非甾类抗炎药,尤其是怀孕前3月和后3月。如果需要使用非甾类抗炎药,可考虑短期、小剂量使用阿司匹林。在孕中期,如果胎儿没有心脏和肾脏异常,可以考虑短期使用半衰期短且代谢产物为灭活状态的非甾类抗炎药如布洛芬;在孕晚期,必须使用止痛药时,对乙酰氨基酚是安全的选择;
7. 抗生素在怀孕期间的使用通常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一些抗生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例如,氨基糖甙类可能导致耳聋和前庭损伤及肾损害;四环素可能导致牙齿、骨骼异常及肝损害;喹诺酮类可能导致不可逆性关节病;磺胺类可能导致高胆红素血症和核黄疸。因此,除非必要,否则应避免使用这些药物;
8. 如果狼疮孕妇出现病情活动,治疗时需要充分考虑母亲和胎儿的安全性。可以考虑增加激素剂量或使用免疫球蛋白冲击治疗。如果不考虑胎儿的安全性,可以考虑使用CTX冲击治疗;
9. 狼疮孕妇需要进行定期的胎儿监测。在孕早期,从第10周开始每次就诊时监测胎心音。在孕中期,每两周就诊一次监测胎心音,第18-20周应用B超检查有无先天性缺陷。通过测定子宫底高度评估胎儿的发育状态。必要时进行超声检查。在孕晚期,每3-4周进行一次超声检查评估胎儿的发育状态。每周进行子宫底高度评估胎儿的发育状态。从第28-30周开始应用多谱勒进行生物物理学检测(如羊水量、胎动、呼吸及胎心音等)。如果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10.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需要考虑终止妊娠:心脏受累如心内膜炎、心肌炎及心功能不全;进展性肾小球肾炎或肾功能衰竭;肾病综合征;虽无明显症状但免疫监测指标明显升高者;
11. 一般情况下,病情稳定且无重要内脏器官受累的狼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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